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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APP操作手册(完整版)
2025年10月17日 14:15   浏览:79   来源:麦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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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信息填写与纳税申报涉及个人纳税信用,请严格据实填写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扣除享受期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1.什么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扣除方法

  (1)扣除享受期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有多个婴幼儿的,可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3)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选择“2025”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其中“配偶情况”为2025年度的婚姻状况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页,填写确认“子女信息”

●点击“选择子女”进入“选择子女”页,选择子女或点击“添加子女信息”编辑添加子女信息

注意: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子女,可暂时适用“出生医学证明”采集身份证信息;待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后,及时更新子女身份证件信息。

2019年1月1日启用的医学出生证明(第六版)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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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页,“设置扣除比例”选择确认

注意:“本人扣除比例”可选择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注意事项:

(1)应提前准备3岁以下婴幼儿身份证件相关信息,可用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

  ●外国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

  ●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个人证件

(2)姓名中存在生僻字,可使用【录入生僻字】通过笔画输入法录入,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录入生僻字】选择生僻字偏旁部首,根据生僻字笔画数选择左侧笔画数选框,查找对应生僻字后点击【确定】。

(3)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1.什么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纳税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扣除方法选择: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个人所得税APP操作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子女教育”,选择“2025”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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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教育信息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其中“配偶情况”为2025年度的婚姻状况

(4)“子女教育信息填写”页,填写确认“教育信息”

●点击“选择子女”进入“选择子女”页,选择子女或点击“添加子女信息”编辑添加子女信息

编辑“子女教育信息”,其中“当前受教育阶段”,“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详见下表

注意:“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为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此项,否则无需填写;“证明材料”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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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子女教育信息填写”页,“设置扣除比例”选择确认

注意:“本人扣除比例”可选择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6)“子女教育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注意事项:
(1)应提前准备受教育子女身份证件相关信息,可用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
●其他个人证件
(2)姓名中存在生僻字,可使用【录入生僻字】通过笔画输入法录入,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录入生僻字】选择生僻字偏旁部首,根据生僻字笔画数选择左侧笔画数选框,查找对应生僻字后点击【确定】。
(3)应提前准备受教育子女接受教育相关信息:
  子女入学相关证明或学籍信息,若子女不在中国大陆接受教育,应准备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以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年度一次3600元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入学的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1.什么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入学的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扣除方法选择: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本人,也可以由其父母任意一方享受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包括: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其他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度3600元定额扣除

3.需留存资料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

4.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继续教育”,选择“2025”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3)“继续教育信息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详细阅读“继续教育填报提示”

(4)“继续教育信息填写”页,填写“继续教育信息”


继续教育类型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有关部门认定的技能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注意: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或其父母应提前准备录取通知书,以便填写接受继续教育信息(证明材料为选填项)。
执业资格继续教育
注意: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提前准备职业资格证书,以便填写接受继续教育信息;2019年1月1日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材料为必填项)。

(5)继续教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0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1.什么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注意:

首套住房贷款: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利率: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2.扣除方法选择

(1)未婚:个人负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扣除

(2)已婚: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负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经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全额扣除

(3)已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各自负担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全额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3.需留存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4.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住房贷款利息”,选择“2024”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3)“房贷利息信息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完成配偶信息、房贷信息填写
注意:产权证明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确认
●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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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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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

(4)“房贷利息信息填写”页,选择确认“房贷信息”

注意:房贷方式“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三种方式

组合贷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

(5)“房贷利息信息填写”页,选择确认“扣除比例”1c6749bb-4b76-41c6-b937-25a26f834060.jpg
扣除比例选择表

(6)“房贷利息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注意:

(1)应提前准备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证,以便填写房产信息,可确认房产信息的证明资料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
(2)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贷款方式分为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三种,应提前准备住房贷款合同,查询如下信息完整准确填入系统:
●贷款银行
●贷款合同编号
●首次还贷日期
●贷款期限(月数)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低于扣除标准的按扣除标准享受。扣除标准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享受扣除期限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1.什么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或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低于扣除标准的按扣除标准享受。享受扣除期限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扣除方法选择

(1)未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纳税人全额扣除

(2)已婚:纳税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一方全额扣除

(3)已婚:纳税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各自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各方全额扣除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需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4.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住房租金”,选择“2024”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3)“住房租金信息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完成配偶信息确认填写,详细阅读“住房租金填报提示”

(4)“住房租金信息填写”页,填写“住房租金支出信息”

注意:出租方类型可以是自然人或组织

●出租方为自然人的,其中租赁合同编号、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份证件类型、出租人身份证件号码为选填项
●出租方为组织的,其中租赁合同编号、出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租单位名称为选填项

(5)“住房租金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06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期限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1.什么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期限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扣除方法

  (1)未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由本人扣除

  (2)已婚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均属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

  (3)医疗收费票据全国统一后,在票据的“其他信息”栏项目列明的“个人自付”金额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3.需留存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4.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大病医疗”,选择“2024”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3)“大病医疗信息填写”页,确认选择“基本信息”,详细阅读“大病医疗填报提示”

(4)大病医疗信息填写”页,填写“医疗信息”

(5)“大病医疗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注意:纳税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担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纳税人需提前准备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已婚夫妻需提前约定一方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人

(2)“个人负担金额(元)”填入金额减去15000元后未达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80000元限额,可新增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将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填入,直至达到扣除上限

(3)医药费用总金额(元)与个人负担金额(元)填写与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取数关系说明:

  下图票样中“其他信息”栏中相关项目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写内容取数关系为:
  ●医药费用总金额(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负担金额(元)=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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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
●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点击页面“年度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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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为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月不超过3000元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1.什么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每月不超过3000元定额扣除,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扣除方法选择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选择如下方式分摊:

  ●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赡养人约定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比例;赡养人约定分摊金额;
  ●被赡养人指定赡养人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被赡养人约定分摊金额

  (4)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5)分摊方式和额度确认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操作步骤

(1)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标签页,点击“我要填报”

(2)点击“赡养老人”,选择“2024”扣除年度;详细阅读“填报前,您需要提前准备”提示,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eb1df2f6-27e7-42b8-8108-b5e1d6025699.jpg

(3)“赡养老人信息填写”页,确认“基本信息”,阅读“赡养老人填报提示”

(4)“赡养老人信息填写”页,填写确认“被赡养人信息”
●点击“选择被赡养人”进入“选择被赡养人”页,选择被赡养人或点击“添加被赡养人信息”编辑添加被赡养人信息


商祺财税提醒注意: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后纳税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与被赡养老人数量无关


(5)“赡养老人信息填写”页,“分摊方式”选择确认

商祺财税提醒注意:“独生子女”全部由独生子女纳税人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应添加共同赡养人,并从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分摊方式中确认分摊金额,但每位赡养人分摊金额每月不得超过1500元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6)赡养老人信息填写”页,“申报方式”选择确认

注意: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即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在每月取得收入时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注意:

(1)提前准备被赡养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可用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
  ●其他个人证件

(2)姓名中存在生僻字,可使用【录入生僻字】通过笔画输入法录入,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录入生僻字】选择生僻字偏旁部首,根据生僻字笔画数选择左侧笔画数选框,查找对应生僻字后点击【确定】。

(3)非独生子女赡养人除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方式外,应提前约定分摊方式,签订分摊协议,分摊协议模板下载请查看本手册“2.扣除方法选择

(4)赡养人选择分摊方式可计算参考下图:032902a7-19bd-4de8-843e-0dad166b16f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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